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037號原告 邱郁堯 被告 高宏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萬9,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住所,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依上規定,原告本件起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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