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80號聲請人 陳靜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10年度除字第78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2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3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4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5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6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