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東鋒 代理人 蘇三榮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溫郁文
陳志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 張石安
謝政坤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東鋒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東鋒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0年5月7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同年6月4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