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41號原告鐘○倪(姓名、住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鐘○翔(姓名、住所均詳卷)
曾○容(姓名、住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 律師被告 梁嘉芳
馬里蘭文教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家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7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芳如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