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歐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原名寶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松條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刑事庭98年度審易字第45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