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7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NIKKI.D.SESE)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千元,且因被告為菲律賓籍人士,應提出起訴狀英譯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千元,及提出起訴狀英譯文,逾期不繳,及提出起訴狀英譯文,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佳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蔡玉嬌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