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9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林亦良
陳巧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梅英 (原名: 滕林梅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148元,依法應
徵收裁判費2,870元。然查,原告於民國103年1月13日暫先
繳納裁判費3,87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
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
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