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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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45號聲請人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15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80年1月15日及82年12月20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6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民國95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30萬元,有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至102年5月19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5年12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278,30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業已依法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鎮○○○段│三│1226│田│73.00│1979/2400│││││││││││││└─┴───┴────┴───┴──┴────┴─┴──────┴──────┴────┘┌─┬──┬────┬────┬────┬───────────┬──┬────────┐││││││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備考││││││││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合計│途│範圍││││││││││││├─┼──┼────┼────┼────┼──────┼────┼──┼────────┤│1│240│苗栗縣竹│苗栗縣竹│住家用│一層:36.00│亭子腳:│全部│││││南鎮竹南│南鎮大厝│鋼筋混凝│二層:38.90│9.00││││││段三小段│里7鄰開│土加強磚│合計:83.90│││││││1226地號│元路116│造│││││││││巷15號│三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