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97號原告 顏旭成 被告 林炳輝 上列被告林炳輝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099號),經原告顏旭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家豪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志鵬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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