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313號債權人Amini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SundarikaNdari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委託債權人向他人借款,惟債務人未按時歸還與債權人,為此請求清償。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相片,其一之對話人之代號為NDA,惟NDA係何人未明,故無從得知該對話係何人間之對話,自無從釋明債權人受任為貸款行為之事實。縱確有債權人代債務人向他人貸款之事實,然債權人並未提出系爭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亦尚難以債權人單方所述即逕認系爭借款已屆清償期而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準此,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法定義務,則其聲請自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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