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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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黃文明 本件原告與被告 蔡維晨 、 張雨語 、 蔡吳秀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8,488元,應徵裁判費55,9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黃文明、被告蔡維晨、張雨語、蔡吳秀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