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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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50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劉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等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45號,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1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1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劉文龍(下稱再審聲請人)對 劉奕琪 提起竊盜、侵占、偽造文書之告訴,其內容並非完全虛構,此觀刑事告訴狀附件中並非全係那虎公司支票,亦有再審聲請人沛信公司之支票可明,且依再審聲請人之法律知識,無法揣度刑事告訴狀是否存有瑕疵,自難以此遽認再審聲請人構成誣告。又劉奕琪之所以獲不起訴處分係因再審聲請人與其達成和解之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489、1490、1491號不起訴處分書為憑,非係劉奕琪確實無犯罪,且劉奕琪亦曾具狀陳述再審聲請人非惡意誣告,雖不為法院所採,但依上開證據足認再審聲請人並無誣告等犯行,為此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緝字第1489、1490、1491號訊問筆錄、不起訴處分書、96年度偵字第1911號不起訴處分書、再審聲請人所提刑事告訴狀、存證信函等新證據為憑,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
421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查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見,且就證據本身形式上觀察,固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限。故受理聲請再審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就聲請再審理由之所謂「新證據」,是否具備事實審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事後方行發見之「嶄新性」(或稱「新規性」),及顯然可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應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之「顯然性」(或稱「確實性」)二要件,加以審查,為判斷應否准予開始再審之準據,二者均不可或缺,倘未兼備上開學理上所謂「確實性」與「新規性」之二種再審新證據之特性,即不能據為再審之原因(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8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7號裁判要旨參照)。而所謂確實之新證據,係指其證據之本身在客觀上可認為真實,毋須經過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判決,使受刑人得受有利之裁判者而言,若在客觀上就其之真實性為如何,尚欠明瞭,非經相當之調查,不能辨其真偽,即與確實新證據之「確實」含義不符,自難採為聲請再審之理由(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41號、第424號判決均同此旨)。
三、本院經查:
(一)再審聲請人犯有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等
3罪,業據原確定判決審酌再審聲請人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彰化銀行大同分行97年12月25日函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再審聲請人在內湖分局及南港分局之警詢筆錄、公示催告聲請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3號判決、掛失止付票據金額支付申請書、領到止付票款證明書、彰化銀行大同分行97年12月25日函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及證人 宋麗香 、劉奕琪、 陳可莫 之證詞等相關證據認定綦詳(見再審聲請人所提原確定判決第
4至10頁)。
(二)再審聲請人雖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489、1490、1491號訊問筆錄、不起訴處分書、96年度偵字第1911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再審聲請人所提刑事告訴狀、存證信函等證據證明其無誣告等犯行,惟上開證據均係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並無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見之情事,且上開證據客觀上僅能證明再審聲請人有對劉奕琪提出告訴,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事實,尚無從以此形式上觀之即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為再審聲請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是依上開說明,再審聲請人所提上開證據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
(三)綜上所論,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之事由,非屬確實之新證據,其據以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林明俊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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