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婕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婕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婕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25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