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213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楊絮 如債務人 王圳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柒萬玖仟叁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