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債務人 汪聖奇 即聲請人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眉秀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王怡潔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義育 債權人 匯誠 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於本裁定確定後次月起每月15日,按月匯款予各債權人。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其為承受營業之既存銀行,據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均影本)在卷可稽。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本件更生程序,經核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現任職於波格有限公司擔任台中新光三越百貨專櫃人員,每月薪資(含業績獎金、各項津貼)約新臺幣(下同)24,500至25,000元,業據提出波格有限公司薪資證明書、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附卷可稽,足認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可供履行更生方案。
四、次查:㈠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其聲請前二
年之總收入為986,954元,扣除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399,864元(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為計算基準)後為587,090元,債務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一個月為一期,第1期清償8,248元,第2至96期每期清償7,972元,期間8年(含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13,044元),共計清償765,588元,約佔全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45.5%,已高於前開金額,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列: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
㈡債務人名下僅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
13,044元,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保單解約金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上開金額既已列入更生方案清償,可認本件並無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之情形(亦即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參照)。
㈢債務人亦未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有
本院院內前案查詢表可稽,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情形,綜上所述,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五、再查,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必要支出狀況為每月各項生活費以99年度臺灣省(不含臺北縣)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9,829元,另支出父親 汪榮墩 、母親 汪林玉修 (扶養義務人均為2人)每月扶養費3,416元(計算式:以99年度財政部公告之免稅額新台幣82,000元/12個月/2扶養人數),合計新台幣16,661元,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上開金額既係以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標準為據,可認係屬必要而無過度之情事,是故,債務人於扣除上開金額後之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即屬公允、適當、可行。
六、末查,本院於裁定前,先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因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人數未過半數而未獲可決。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其理由略以:
㈠債務人之薪資收入落差甚大,恐有隱匿財產之嫌,尚有待
查明等語。經查,債務人99年間係分別任職於豐漾企業有限公司(99年1月3日至99年4月30日),每月收入約29,800元,波格有限公司(99年5月10日迄今),每月收入約24,000元至25,000元,均擔任專櫃銷售人員,分別有薪資轉帳存摺、豐漾企業有限公司服務證明書、波格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薪資證明書附卷可查,並經債務人於本院司法事務官99年7月9日及99年8月25日訊問時自陳在卷,堪信為真,債權人僅空言指摘,所稱尚非可採。
㈡債務人之父母有無財產及收入來源,共同扶養義務人為何
?扶養費用如何分擔等語。經查,債務人之父汪榮墩、母汪林玉修及共同扶養義務人 汪献章 均無固定薪資所得,名下亦無不動產,分別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查,足認債務人之父母確有受扶養之必要,故債務人稱須負擔扶養費用並非全然無據,且其負擔額亦係以法定最低標準為準,實難認債務人就該部分支出有何不當。
七、末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固有明定,惟生活消費態樣多端,何種行為應予限制亦無一定標準,列舉限制恐掛一漏萬,如何監督亦有疑問。查本件債務人之生活必要支出既以99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據,在此範圍內如何撙節用度均難該當浪費,況債務人如有過度消費之情事致更生方案無從履行,債權人亦得以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或裁定開始清算,已足以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爰不對債務人之生活程度另作限制,併予指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秦啟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盧懿娟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第1期清償金額:8,248元;第2期至96期每期清償金額:7,972元。││2.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15日分別匯款予各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次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成數:45.5%。││5.債務總金額:1,682,582元。││6.清償總金額:765,588元。││7.最終清償期:自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8年。│├──────────────────────────────────┤│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期金額│第2期至96│││││││期每期金額│├──┼────────┼─────┼────┼─────┼─────┤│1.│大眾商業銀行│16,292│0.97%│112│77│├──┼────────┼─────┼────┼─────┼─────┤│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7,118│6.96%│566│555│├──┼────────┼─────┼────┼─────┼─────┤│3.│匯豐(台灣)商業銀│49,660│2.95%│262│235│││行│││││├──┼────────┼─────┼────┼─────┼─────┤│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4,642│3.25%│279│259│├──┼────────┼─────┼────┼─────┼─────┤│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15,772│42.54%│3,473│3,392│├──┼────────┼─────┼────┼─────┼─────┤│6.│新光商業銀行│72,756│4.32%│396│344│├──┼────────┼─────┼────┼─────┼─────┤│7.│花旗(台灣)商業銀│148,782│8.84%│710│705│││行│││││├──┼────────┼─────┼────┼─────┼─────┤│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78,237│10.59%│904│844│├──┼────────┼─────┼────┼─────┼─────┤│9.│第一商業銀行│71,719│4.26%│317│340│├──┼────────┼─────┼────┼─────┼─────┤│10.│萬泰商業銀行│28,970│1.72%│154│137│├──┼────────┼─────┼────┼─────┼─────┤│11.│聯邦商業銀行│40,369│2.40%│231│191│├──┼────────┼─────┼────┼─────┼─────┤│12.│匯誠第二資產管理│107,292│6.38%│495│509│││股份有限公司│││││├──┼────────┼─────┼────┼─────┼─────┤│1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80,973│4.81%│349│384│├──┴────────┼─────┼────┼─────┼─────┤│合計│1,682,582│100%│8,248│7,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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