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三七號
原告海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山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立山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捌萬零貳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伍
佰玖拾肆點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柒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柒佰叁拾玖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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