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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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通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亞洲通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零伍仟壹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靜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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