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七二號c
原告國揚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