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原告高屹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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