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7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7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_年度催字第七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許寬亮亞太商業銀行南門分│九十一年一月八日│玖仟叁佰陸拾元│AA四二二七三二│││││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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