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一八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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