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五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廿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鄧德倩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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