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甲○○即永聖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永聖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永聖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佰元,折合新臺幣叁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