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9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9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前段、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一、被告甲○○矢口否認有施用毒品犯行,惟查,被告尿液經送驗,呈嗎啡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九十年十一月六日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附卷可稽,復有不起訴處分書、刑事判決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後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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