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8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八五六號
聲請人律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林祈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游紅桃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二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富邦銀行桃園分行│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壹拾叁萬叁仟玖佰│0000000號││││司│││捌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