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乙○○被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79,01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83,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