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9號抗告人原告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5年婚字第19號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5月23日本院判決中關於監護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