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66號聲請人乙○○
之1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2月7日與聲請人簽訂協議書,相對人同意賠償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約定於每月5日前分期給付聲請人(每月給付金額不得少於20,000元),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內,相對人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5年2月14日辦妥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自95年2月7日起迄未給付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協議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簡易庭法官陳秋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康正傳┌────────────────────────────────────────────────────────────┐│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16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土庫鎮│ 馬公厝 ││269-11│建│591│38/591│甲○○││1││││││││││├─┼───┼────┼───┼───┼────────┼─┼──────┼───────┼───────────────┤│00│雲林縣│土庫鎮│馬公厝││269-9│建│196.43│全部│甲○○││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