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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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2歲具保人高玉珠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4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玉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高玉珠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經核所附收受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送達證書及拘票等證據,均與聲請意旨及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