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64號聲請人雲林縣二崙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乙○○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張智凱 於民國(下同)83年10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 李元吉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10月24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李元吉於83年10月28日邀同第三人張智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6,7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機動調整計算,借款期限為7年,以每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即喪失分期清償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6個月以內)及百分之二十(逾期在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李元吉自90年1月28日起即未繳納利息,尚欠聲請人本金6,700,00
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85年7月19日及87年5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5年6月21日雲院隆非信決95年度拍字第
164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5年6月27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簡易庭法官陳秋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康正傳┌────────────────────────────────────────────────────────────┐│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16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古坑鄉│崁腳││131-15│林│1,440│全部│丙○○││1││││││││││├─┼───┼────┼───┼───┼────────┼─┼──────┼───────┼───────────────┤│00│雲林縣│古坑鄉│崁腳││131-127│林│556│全部│乙○○持分9/10、丁○○持分1/10││2││││││││││├─┼───┼────┼───┼───┼────────┼─┼──────┼───────┼───────────────┤│00│雲林縣│古坑鄉│崁腳││131-128│林│1,841│全部│丙○○││3││││││││││├─┼───┼────┼───┼───┼────────┼─┼──────┼───────┼───────────────┤│00│雲林縣│古坑鄉│崁腳││131-129│林│1,204│全部│丙○○││4││││││││││├─┼───┼────┼───┼───┼────────┼─┼──────┼───────┼───────────────┤│00│雲林縣│古坑鄉│崁腳││131-139│林│1,308│全部│丙○○││5││││││││││├─┼───┼────┼───┼───┼────────┼─┼──────┼───────┼───────────────┤│00│雲林縣│古坑鄉│崁腳││131-140│林│1,258│全部│丙○○││6││││││││││├─┼───┼────┼───┼───┼────────┼─┼──────┼───────┼───────────────┤│00│雲林縣│古坑鄉│崁腳││131-141│林│1,050│全部│丙○○││7││││││││││├─┼───┼────┼───┼───┼────────┼─┼──────┼───────┼───────────────┤│00│雲林縣│古坑鄉│崁腳││131-142│林│1,554│全部│丙○○││8││││││││││├─┼───┼────┼───┼───┼────────┼─┼──────┼───────┼───────────────┤│00│雲林縣│古坑鄉│崁腳││131-143│林│1,118│全部│丙○○││9││││││││││├─┼───┼────┼───┼───┼────────┼─┼──────┼───────┼───────────────┤│01│雲林縣│古坑鄉│崁腳││131-144│林│1,106│全部│丙○○││0││││││││││├─┼───┼────┼───┼───┼────────┼─┼──────┼───────┼───────────────┤│01│雲林縣│古坑鄉│崁腳││131-145│林│1,134│全部│丙○○││1││││││││││├─┼───┼────┼───┼───┼────────┼─┼──────┼───────┼───────────────┤│01│雲林縣│古坑鄉│崁腳││131-146│林│1,474│全部│丙○○││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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