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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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264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明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9弄2號(選任辯護人 林家祺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4月1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7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5年7月1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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