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法定代理人 陳振榮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柒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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