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63號原告 賴柏樺 訴訟代理人 張毓胤 原告賴柏樺訴訟代理人張毓胤被告 蘇健一
蘇健誠
蘇淑華
2樓 蘇淑美 蘇淑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劉宇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伍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訴之聲明第二至四項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此部分原告應就訴之聲明第二至四項部分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與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訴之聲明第二至四項部分之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捌佰捌拾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計算式:1,650,000元×3+3,854,552元=8,804,552元),應徵裁判費捌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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