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94號上訴人 楊明順
楊褔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正直楊進良 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雖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施月燿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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