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33號
原 告 陳佳惠
被 告 陳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8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送達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6月1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