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四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偽造背書「乙○○」之署押柒枚沒收。
事實
一、甲○○因生意須借貸資金週轉, 謝道泉 因與甲○○係舊識,於甲○○向其要求借貸現金度困時,衡量雙方財力及各方條件下慨然同意借貸資金,雙方約明月息三分利息,甲○○應謝道泉保障債權之要求,並於借貸當時同時簽發本票以資擔保。遂陸續於八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迄八十三年一月一日止,先後七次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共新台幣(以下同)三百四十七萬五千元之本票共七紙,並基於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該本票之背面偽造其父親乙○○之署押一枚為背書行為,並於附表所示本票之發票日各持往高雄縣○○鄉○○村○○○路○號謝道泉住處交付行使以供擔保,足以生損害於乙○○、謝道泉及票據使用之正確性,事後甲○○因生意失敗無法清償而離去住所避不見面,謝道泉與其妻丙○○○於八十三年十一月間要求乙○○履行本票背書人之責任,為乙○○拒絕,始悉上情。
二、案經丙○○○告訴偵辦,甲○○經傳拘未獲,經檢察官於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發佈通緝,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緝獲到案並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未經乙○○同意,偽以乙○○名義背書多紙本票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及其先生 陳謝道泉 於偵查、及本院庭訊時陳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證人乙○○亦陳稱絕無同意或授權其子甲○○以其名義背書,是告訴人對其提出訴訟時才知此事等語,並有本票影本七紙、民事起訴狀等附卷可稽,被告雖辯稱:係於八十三年一月一日會帳時,應謝道泉之要求,不得以,才於以前即交付之本票上,一次偽造其父親之名義七次於本票上背書,且本票所欠下之金額係包括利息、利息每月係五分,並非僅三分利云云,然此為告訴人丙○○○及證人謝道泉所否認,查告訴人係基於舊識關係並有收取利息為代價,而慨然貸與資金予被告,此事實亦為公訴人所認定,並就告訴人告訴詐欺一事未加以起訴,又利息究竟收取幾分?有無約定過高?此係涉及告訴人有無另涉刑事重利罪或僅民事上約定利息過高得否酌減之問題,均不妨礙被告確有偽造乙○○名義為背書之事實認定,再者,告訴人一方如有意要求被告偽造其父親名義為背書行為,端不必於已收到票據後,方提出此要求,被告亦無法提出系爭七張本票上之背書係一次接續所為,此部份供詞自不足信。罪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已堪認定。
二、係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行為之部分行為;其偽造本票上之背書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前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人就被告多次犯行於論罪法條欄未論以連續犯,惟於起訴事實已敘明,應屬漏引。審酌被告犯後坦承過錯,深表悔意,態度良好,被害人乙○○自始表示希望原諒被告、告訴人亦表示願意與被告洽談和解,惟尚未達成和解條件,及被告逃逸多年,浪費國家警力查緝通緝之行政資源,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雖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其犯後對自身債務置之不理逃匿逾五年之久,置告訴人及其自己之父親於不顧,雖陳稱願意賠償,但迄今仍無給付告訴人任何補償,自不宜邀以緩刑之寬典,併此敘明。偽造上開本票上乙○○之背書,已連同本票交付告訴人,而非被告所有,該本票自不予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乙○○」署押七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附表
┌─────┬──────┬──────┬────┬───┬───┐│發票日│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號│背書人│發票人││││││││├─────┼──────┼──────┼────┼───┼───┤│81、8、18│五十萬元│81、11、18│060649│乙○○│甲○○││││││││├─────┼──────┼──────┼────┼───┼───┤│81、9、4│五十萬元│81、12、4│115818│乙○○│同上│├─────┼──────┼──────┼────┼───┼───┤│81、11、18│五十萬元│82、2、18│150117│乙○○│同上│├─────┼──────┼──────┼────┼───┼───┤│81、9、25│十五萬元│81、12、23│115820│乙○○│同上│├─────┼──────┼──────┼────┼───┼───┤│81、9、25│十五萬元│81、12、23│115822│乙○○│同上│├─────┼──────┼──────┼────┼───┼───┤│81、9、25│十五萬元│81、12、23│115823│乙○○│同上│├─────┼──────┼──────┼────┼───┼───┤││一百四十七││││││83、1、1│萬五千元│83、3、1│122013│乙○○│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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