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7號原告嘉義縣阿里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
丙○○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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