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違法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一號
原告乙○○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被告甲○○○○○○法定代理人 袁大松 住被告私立康寧護理專科學校設台北市○○區○○路三段七五巷一三七法定代理人楊慕慈住被告財團法人康寧醫院設台北市○○路○段○○○巷○○號法定代理人 鄭錫華 住被告台北市政府設台北市○○區市○路○號法定代理人馬英九住被告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設台北市○○路○○○巷○號法定代理人 蔡啟贊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違法處分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如附件㈠、㈡書狀所載。
陳述:如附件㈠、㈡書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期日,故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八十三年度法登第三○一號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八十四年度法登他字第五二號法人設立變更登記、法人登記簿第十四冊第十六頁作成內容、相對人第五屆第四次理監事會決議、七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收件內湖字第一九三四九號、一九三四五號登記等處分違反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等相關規定,爰依民法第二二七條、二八七條、二九五條至三一九條、七五八條至七七二條規定,請求撤銷該等違法處分等語。
三、按撤銷違法處分之訴係屬形成訴訟,而形成之訴須法有明文時方得提起。原告據以請求撤銷前開處分之依據,經核均非得提起形成訴訟之法律依據,其據以提起本件訴訟,於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卅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卅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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