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五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之妹甲○○聲請人即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五一號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搶奪案件,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之搶奪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被告及其胞妹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飢寒起盜心,一時糊塗,利令智昏,觸犯搶奪之罪,被告之胞妹甲○○因罹病,在家靜養,須被告照顧,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茲查被告前犯盜匪案,經判處無期徒刑,甫於八十九年三月假釋,嗣於八十九年七月犯強盜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0四二號起訴在案,又犯本件搶奪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意聰法官陳啟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金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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