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被上訴人乙○○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上訴人乙○○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林金村~B2法官袁靜文~B3法官曾平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葉秀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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