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甲○○因業務侵占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古金男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七││台│5│台│││台││││侵│期月││中│3│中│上5││中│上5││││徒│3│地│偵2│高│1│4│高│1│6││占│刑││檢│9│分│訴7││分│訴7│││││││1│院│││院│││├──┼──┼────┼──┼─────┼─┼───┼────┼─┼───┼────┤│偽│有四││台│9│台│││最││││造│期月││中│5│中│上8││高│台9│││文│徒│9│地│偵9│高│3│8│法│7│1││書│刑││檢│0│分│訴6││院│上3│││││││1│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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