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違法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一號
原告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甲00000000、私立康寧護理專科學校、財團法人康寧醫院、台北市政府、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間請求撤銷違法處分事件,原告起訴時提出之起訴狀,所記載之內容未臻明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