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07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永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106年度易字第107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61號、第60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王永富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將判決書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地,並由上訴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已生送達之效力。而上訴人住於彰化縣二林鎮,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其提起上訴應加計在途期間2日,是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於收受送達後之10日,再加計在途期間2日後,即於106年11月22日屆滿。然上訴人卻遲至106年11月24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此亦有上訴人所提出並蓋有本院收狀章戳之刑事上訴狀可參,本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由本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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