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87號聲請人 林科宏林吉華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簽名蓋章,請補有簽名蓋章之聲請狀,並陳述執有股票幾張、表格內容及於何時遺失,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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