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上字第30號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王叡齡 律師
陳建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呂憲雄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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