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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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若慧 上訴人與台灣福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51,0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9,0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補正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