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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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救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3號抗告人 張家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本院102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