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重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重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喻軒 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喻軒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高喻軒前經本院認為涉有家暴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1次,至民國102年4月21日,2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4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博志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