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5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78號上訴人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麗杏 (董事長)被上訴人經濟部代表人 張家祝 (部長)
參加人 潘慶瑞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由 施顏祥 變更為張家祝,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