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3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鵬元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02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關於「101年度簡字第6260號」均更正為「101年度審訴字第337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應係「101年度審訴字第3370號」,惟原裁定誤載為「101年度簡字第6260號」,依前開說明,爰將原裁定之案號欄關於「101年度簡字第6260號」更正為「101年度審訴字第337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洪培睿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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